文章的全名是,收入-罪恶曲线:分析公共物品投资选择的特殊方法。在本文中,Vitalik分别分析了对于排他性和竞争性不同的各类公共物品,以商业化方式获得一单位的经济支持,所必要的作恶的大小。
上面这句话有点复杂,必须在如下两个前提下加以理解:
一、任何公共物品,商业化运营的实质都是以作恶换取经济支持
二、这里的作恶不带有道德判断的含义,事实上,公共物品提供者更可能是被迫作恶的
关于第二个前提,Vitalik做了进一步的解释,在他看来,以下五类都可以被视作“恶”:
1.由于产品定价过高导致的无谓损失
2.由于产品定价过低导致的拥堵
3.损害用户利益(比如在视频中植入广告)
4.Engaging in offensive actions through the legal system
这句我真的没懂他想说啥,但结合上下文看,他应该在谈维权的法律成本之类的内容,但我不太理解为什么这是公共物品提供者作的恶。
5.放弃部分原则(B 站可能会变质,但永远不会倒闭。嗯。)